施工案例
时间:2025-02-13 16:45:36
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李某赔偿张某36759元,王某赔偿张某90517元。
2022年3月,李某与王某口头约定,王某以总价3000元、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接李某位于集镇的门面装修改造工程,王某负责找人施工并结算工钱。之后,王某通知张某等人进行木工装修,3月25日,张某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李某等人立即送至医院,王某知道后随即赶到。张某两次住院治疗,李某支付8500元医药费,张某之子出具“后续问题不再(由李某)负责任”的收据。
经鉴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226293.33元,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李某申请追加王某为第三人,辩称自己不认识张某,应由雇主王某赔偿,且张某自身有重大过错,而李某已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并与张某达成协议,无需再赔。王某认为其未从中获利,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李某与王某之间成立承揽关系,王某与张某之间成立雇佣关系。李某将案涉装修业务交给不完全具有施工条件且不注意施工安全的王某,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在接受案涉装修业务后,雇请张某共同完成工作但未在现场指导、监督,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张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身身体不便情况下不注意高处作业风险、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导致损害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李某及王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李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45259元,已赔偿8500元,还应赔偿36759元;王某承担40%的责任,赔偿90517元,其余部分由张某自行负担。张某对儿子所书条据不予追认,且实际损失远远高于协议金额,李某辩称其已与张某达成协议不应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农村经济不断发展,集镇、村镇旧房改造与房屋新建工程也大量增加,这些低层建筑工程往往由房主承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再安排泥工、木工等工匠施工。然而,他们基本上缺乏施工条件、安全意识不强、劳保措施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工匠受伤事故频发。房主、包工头、工匠如何承担责任,则要看各自的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大小。
首先,房主与包工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一般来说,房主对包工头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自己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比如选任的包工头不具有相应施工条件,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包工头与其召集的工匠之间构成劳务合同关系。《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包工头没有保障施工安全环境、提供安全施工工具、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召集的人员不具有施工资质或技术能力,等等,则表明其存在一定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对于工匠本人来说,若其不注意自身身体条件、技术水平或不遵守安全规范,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标题:《《民法典》宣传月案例 旧房改造施工时受伤,房主、包工头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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